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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有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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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3、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对肖像权行使的如下: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2、参加、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肖像权的法律包括: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治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侵犯公民权益的,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公民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名誉权、肖像权。还有隐私权、婚姻自治权、监护权、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3种观点: 1、为了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科研的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政治家、外交官、、知名学者、社会活动家、作家、艺术家、运动员等各类社会知名人士,其活动往往为社会公众所普遍关注,而其活动本身通常也同时体现国家的政治生活、国事活动、社会焦点或公众兴趣。为了报道这些人士的活动和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即使未征得本人同意,亦不构成侵权。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机关为通缉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而使用当事人的肖像等。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使用参加集会、、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而参加者将自己置身于此类场合,亦即在一定意义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益,所以任何人在参加这些于特定公共环境进行的特定活动时,都应允许将自己的肖像用于公开的场合。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例如为了寻找下落不明者而在寻人启事上使用其肖像,为了行使正当监督权而使用他人肖像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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