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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已经报销的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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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承担工伤医疗费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对于已经报销的医药费用,应当进行核算并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承担下列医疗费用:(一)因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产生的直接医疗费用;(二)因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期间伙食和住宿的费用;(三)因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期间的交通费用。

2.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应当对已经报销的医药费用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为应予补偿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费用支付给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核算结果为应予以扣除的,应当将应扣除的费用从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医疗、康复期间的生活费用和丧葬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承担。

综上所述,对于已经报销的医药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应当进行核算并予以补偿,同时工伤职工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承担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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